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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師說明智能障礙鑑定 |
時間:2025年4月29日-30日
地點:台中烏日集思會議中心
主題與講師:
- 學習障礙、情緒行為障礙/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洪儷瑜 教授
- 肢體障礙、腦性麻痺、身體病弱/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吳亭芳 教授
- 自閉症/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劉萌容 教授
- 發展遲緩/臺北市立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蔡昆瀛 教授
- 聽覺障礙/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劉秀丹 教授
- 資賦優異/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于曉平 教授
- 語言障礙/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劉惠美 教授
- 多重障礙、其他障礙/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吳柱龍 教授
- 智能障礙/國立嘉義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陳明聰 教授
- 視覺障礙/中山醫學大學 視光學系 鄭靜瑩 教授
心得:
這場由教育部主辦(非國教署),北教大委辦的研習,邀集國內特殊教育專家學者,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辦法修正內容進行說明,有限的時間內,講師快速說明本次修正重點,摘要如下:
〈特殊教育法〉第三條,「本法所稱身心障礙,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,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,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協助之情形:...(以下略)」。相較於舊法,新法以「情形」來替代舊法的「者」與「分類」,也反映修法將障礙本身視為一種「狀態」,是會隨著時間的演進與環境互動而改變的。
學習障礙,教育部表示,「因修法期間各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尚未凝聚共識,為避免衍生更多問題,故決定再凝聚各界共識前暫不修正。」的確,如果從教育部的統計資料顯示,以學習障礙為例,各縣市的鑑出率存在明顯的差異,可見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,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,存在顯著的歧異,而這樣的現象,在學生進入高中提報「跨教育階段鑑定」時,更容易發現兩種教育階段(國中V. 高中)的衝突。
情緒行為障礙,考量職業學習為現行教育體制重要之一環,且容易在此情境顯現困難,故本次修正將「職業學習」納入,此外,本次修法將轉介前介入及〈學生輔導法〉三級輔導等概念納入,期待未來學校能夠確實落實三級輔導機制,方將學生進行鑑定提報。
視覺障礙,將視力區分為「遠距離」與「近距離」,並修正優眼視力未達 0.4,與現行衛福部身障鑑定基準同步。聽覺障礙,將「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」修正為「聽力損失」,強調其損失對其學習的影響;參考WHO及衛福部身障鑑定基準,將 4,000 赫茲納入聽力閾值之平均值計算;特別的是,本次修法亦納入單側聽損的學生,擴大特殊教育法服務的對象。
語言障礙,參考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(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, IDEA)、美國言語語言聽覺協會(ASHA)、DSM-V、ICF 對於語言障礙的定義,將「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」修正為「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」。並將過去的「構音異常」修正為「語音異常」。新增迅吃(cluttering)為語暢異常的樣態。
肢體障礙,主要為部分文字的修正,包含將過去的「有部分或全部障礙」修正為「損傷」,以及將過去的「永久性」修正為「長期持續性」。多重障礙,將過去「非源於同一原因」刪除,改為強調是「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」之障礙即屬於多重障礙,這顛覆過去的概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