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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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覺障礙學生的鑑定與評估

 師大特教劉秀丹


時間:2024年5月6日(星期一)
地點:花蓮特殊教育學校
講師:劉秀丹 教授
主題:聽覺障礙學生的鑑定與評估
心得:2024年4月29日,教育部公告《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》(原: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》),其中對於聽覺障礙的定義修正如下:
第五條 

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,指由於聽力損失,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,影響參與學習活動。前項所定聽覺障礙,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:

一、純音聽力檢查結果,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:
(一)優耳五百赫、一千赫、二千赫、四千赫聽閾平均值,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;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。
(二)任一耳五百赫、一千赫、二千赫、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。
二、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,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。
修正的重點包含:
  1. 將聽覺障礙的成因「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」刪除,並強調聽覺障礙影響社會互動與學習參與。
  2. 將現行第一款「接受行為式」文字刪除。因為現行純音聽力測驗不以行為式為限,尚有生理性、電腦化測試等。
  3. 新增語音四千赫,除了研究證實高頻對於華語語音理解有重要性之外,包含WHO(世界衛生組織)等臨床實務已納入四千赫之評估。
  4. 為避免已滿六足歲未滿七歲者之鑑定基準發生疑義,將「六歲以下」修正為「未滿七歲」。
  5. 增加「單側聽損」的定義(第二目),擴大特殊教育法所服務的對象。